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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学院教职工大会工作条例(试行)

2013年05月28日 10:03  点击:[]

(测绘发〔2012〕30号)     

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安徽理工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制度,是学院民主管理的体现,是促进学院民主政治建设,丰富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是推行院务公开的客观要求。学院教职工大会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有利于依法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把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思想落实到基层、贯彻到实处。

第二条 建立学院教职工大会制度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途径。通过学院教职工大会的形式,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有利于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共同构建和谐学院,促进学院事业发展。

第三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是学院实行民主管理、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学院教职工大会在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应接受校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校工会)的协调和指导,并按规定程序行使权利。

第四条 院分工会承担学院教职工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院分工会要自觉接受院党委的领导,尊重和支持学院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组织教育教职工积极参与改革和发展,做好学院教职工大会的各项日常工作,认真检查和监督学院教职工大会的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促进学院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学院和教职工之间的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学院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职工大会职权

第七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在本学院的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审议学院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运行情况报告等,讨论、审议学院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二、审议通过学院有关奖惩、福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并由行政负责人颁布实施;

三、督促学院行政领导及时实施学院教职工大会通过的有关议案及其在职权范围内应解决的问题;

四、民主评议学院领导干部,对学院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 学院行政领导要尊重和支持学院教职工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学院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落实大会决议,及时处理和落实教职工大会各项提案。

第九条 院工会主要负责人参加有关院务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保证学院教职工大会执委会和工会负责人知政、参政、议政、监督的权利;学院设立的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组织机构,应吸收基层工会负责人或教职工代表参加。

第十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要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的决策和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大会代表

第十一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院在职职工,均有作为学院教职工大会代表的资格。因本院现有在职教职工总人数少于80人,按学校规定应召开教职工大会,故不再进行代表选举,学院所有在职教职工均为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就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三、参加学院教职工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工作;

四、对学院工作和学院教职工大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

三、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学院的改革、建设和发展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四、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积极参政、议政;

五、认真执行学院教职工大会决议,积极参加学院教职工大会活动,做好学院教职工大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学校有关领导、离退休人员、学生和其他有关人员作为列席或特邀人员参加会议。

第四章 学院教职工大会组织制度和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每4年为一届,届中每学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学院教职工大会执委会主持。每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开会。如遇重大事项,经学院党、政、工领导研究,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执行委员会由7-9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4-6名;学院教职工大会执行委员会主持其日常工作,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学院教职工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召开换届大会时,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成员由学院党、政、工主要领导和其他有关人员组成。主席团组成人员需经大会预备会通过。

第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的议题,应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确定。学院教职工大会议程一般包括听取行政主要负责人工作报告、教职工大会工作报告,审议通过或决定与本单位教职工权益和生活福利有关的方案和办法等。

第十九条 认真贯彻教职工大会的决议,及时处理教职工提案。应在教职工大会召开前征集提案,由教职工大会执委会组织提案审查和立案工作,报经学院党委批准。提案及提案处理的情况,应专题向教职工大会提出报告。学院教职工大会及其执委会年度主要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成员,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经教职工大会通过产生。各工作小组应根据大会决议精神积极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院分工会作为学院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院分工会负责人参加学院教职工大会执委会。大会闭会期间,院分工会在学院党委和学院教职工大会执委会的领导下,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学院教职工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二、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调动教职工参政议政的积极性,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五、做好学院教职工大会的文秘工作和有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为院分工会承担学院教职工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照《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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