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发〔2011〕33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全面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完善学院党政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保证议事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范围
1.贯彻上级和校党政的指示、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
2.学院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和重大措施;
3.学院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4.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外出攻读学位等重要事项;
5.学院机构设置、基层单位负责人的任免;
6.招生、学生教育管理、学生奖励和处分、毕业生就业工作等重要事项;
7.年度经费预算,大宗资金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和分配方案等;
8.学院管理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9.学院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稳定工作以及突发性重大事件中的重要事项;
10.其他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议题确定
1.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书记、院长共同商定。
2.会议召开之前要做好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应将议题提前告知参加会议人员。对需要与会人员熟悉情况、征求意见的议题,应提前分发有关材料。
3.凡未经书记、院长会前共同商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三、会议召开
1.党政联席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2.根据议题内容和分工,分别由书记或院长主持。
3.参会成员包括:学院党总支正副书记、学院正副院长。学院党总支秘书负责会议记录。会议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书记和院长共同确定。
4.出席会议的成员不足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时,一般不举行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5.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和奖惩等问题时,本人应回避。
6.学院党总支秘书负责会议的通知、材料准备、记录等会务工作,以及会议记录存档备查工作。
四、议事程序
1.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事一议,每个议题先由议题提出人报告情况,然后展开讨论。
2.会议主持人可以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大多数出席会议人员意见,做出结论;或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做出决定,表决时,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
3.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决定,也可由学院党总支秘书起草会议纪要送阅。
4.党政联席会议对重要事项的决定,应根据决定的内容,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或向本学院教职工通报。
5.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五、议定事项的执行
1.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需要行文时,根据内容分别由学院党总支或行政行文。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党政联席会议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原决定。
2.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学院党政领导要按照各自的分工明确责任人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