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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2013年05月28日 09:00  点击:[]

(测绘政〔2011〕38号)

实验室是教学和科研计划实施的重要管理执行和管理机构,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场所,仪器设备管理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我院实验室管理工作,使仪器设备更加高效地服务于教学和科研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购仪器设备的验收与资料存档

新购仪器设备的验收是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的起点,对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常规仪器设备的验收,应由系主任牵头组织实验室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及相关教师共同进行;对于大型、精密、贵重及进口等设备,应在分管院长的指导下进行验收。

2、仪器设备的验收主要包括:

1)仪器设备的外包装验收。确定仪器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完好无损。

2)仪器设备的拆箱验收。包括清点台件数、核对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产地、厂家、生产日期与合同的相符性;清点零配件、附件、配套维修工具、质保证件、说明书、鉴定证书及其它技术资料与装箱单的一致性。检查仪器设备外表面有无残损、锈蚀。

3)技术性能验收。按仪器设备操作使用手册,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安装、调试开机,对仪器设备的各项功能和指标进行校验。

4)逐项填写验收报告(附件1,含电子版)并签名。

3、仪器设备验收合格、签字后,需提交验收报告复印件、合同(协议)原件(含参数)及复印件、投标书原件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照片、仪器设备鉴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仪器设备简介、仪器设备计划等资料,进行归档。以上资料,分管院长、系主任、实验室管理人员和院档案管理人员各存一份,原件由院档案管理人员管理。

4、填写实验仪器设备台帐,统计已有仪器设备详细情况并上报系主任和分管院长。

二、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

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是实验室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为了延长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保持其良好的性能和精度,是保障我院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正常顺利进行的基础。

1、实验室应保障环境干燥、通风、防震、防雾、防尘、防锈。仪器应保持干燥,遇雨后将其擦干,放在通风处、晾干后再装箱。各种仪器均不可受压、受冻、受潮或受高温。

2、对于光学仪器设备,应做到定期清洁、除尘、除锈、防潮、防腐等保养工作。

3、对于电子仪器设备(含计算机),除应做到清洁、防潮、防腐工作外,还应定期对设备进行通电,以保障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4、建立仪器设备日常维护档案(记录),及时收集实验室的相关信息,做好实验室信息数据统计工作和考核工作。

5、及时上报需要维修、鉴定、报废的仪器设备信息,加强对贵重仪器设备和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6、建立、充实和不断完善仪器设备台帐和编码体系,实现仪器设备的动态、办公自动化管理。

7、做好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及安全工作。

三、仪器设备借用管理

1、实验教师应使仪器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以备教学、科研使用。

2、非本学院教师、学生借用仪器设备及计算机室从事教学或科研活动,须填写使用申请表,经系主任、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借用。

3、本学院教师、学生(含研究生)借用仪器设备,须填写《仪器设备使用申请表》。

1)学生实习、实验、备战学科竞赛等借用一般仪器设备,经指导教师、系主任、实验室管理人员共同签字后方可借出;借用贵重仪器设备(2万以上)还须分管院长签字;

2)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借用一般仪器设备,经教师本人、系主任、实验室管理人员共同签字后方可借出;借用贵重仪器设备(2万以上)还须分管院长签字;

3)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借用一般仪器设备,经指导教师、系主任、实验室管理人员共同签字后方可借出;借用贵重仪器设备(2万以上)还须分管院长签字。

在借用仪器设备前,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合理使用规划。《仪器设备使用申请表》上必须明确借用原因、仪器设备类型和数量、预计归还日期等。

4、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在仪器设备预期归还前一天,通知使用人员准备归还仪器设备,并做好记录工作。

1)对逾期不能归还且正在使用的仪器设备,在不耽误其他人员使用的前提下,应及时办理续借手续;

2)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归还借用的仪器设备,每延迟一天,按每台套10元累计收取延迟费用。

5、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对归还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系主任和分管院长。

6、及时统计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为实验室信息数据统计工作和考核工作积累基础资料。

四、仪器设备赔偿

仪器设备是学校的公共财产,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是保障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正常运作的基础。在保管、领取或使用过程中,由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责任人均应赔偿。

1、在保管、领取、外借和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受震、受潮、生锈、腐蚀、丢失或损坏的。

2、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而造成损失的。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组装仪器设备而造成损失的。

4、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而造成损失的。

5、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而造成损失的。

6、对于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或损失重大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责令赔偿外,应视具体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7、赔偿处理的权限,依据事故的性质和大小,应先报于实验室管理人员和系主任,协商处理。性质恶劣或事故后果严重的,应在学院领导的指导下共同处理。

8、对于已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事故的相关人员,在没有赔偿、维修好仪器设备前,将不予办理借用申请。

                                                      测 绘 学 院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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