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分每球得分制三局两胜
1.得分制
1.1除非另有商定,一场比赛以3局2胜定胜负。
1.2先得21分的一方胜1局,除1.4和1.5规定中的之外。
1.3在一个回合中获胜的一方加1分。
1.4 20平时,连续领先2分的一方胜该局。
1.5 29平时,先得30的一方取胜。
1.6下一局开始时由上一局的胜方先发球。
2.交换场区
2.1以下情况运动员应交换场区;
2.1.1第一局结束;
2.1.2第三局(如果进行比赛)开始前;
2.1.3第三局中,或只进行一局的比赛中,当一方先得11分时。
2.2运动员未按规则2.1的规定交换场区,一经发现应立即在球不处于比赛状态时交换,已得分数有效。
3.单打
3.1发球区和接发球区
3.1.1发球员的分数为0或双数时,双方运动员均应在各自的右发球区发球或接发球;
3.1.2发球员的分数为单数时,双方运动员均应在各自的左发球区发球或接发球。
3.2球发出后,由发球员和接发球员交替对击直至“死球”。
3.3得分和发球
3.3.1接发球员违例或因球触及接发球员场区内的地面而成死球,发球员就得一分。随后,发球员再从另一发球区发球;
3.3.2发球员违例或因球触及发球员场区内的地面而成死球,接发球员就得一分,同时发球员失去发球权,而接发球员成了发球员。
4.双打
4.1发球和接发球场地
4.1.1一局比赛开始和获得发球权的一方得分为0或双数时,都应从右发球区发球;
4.1.2当发球员一方得分数为单数时从左发球区发球;
4.1.3双打配对中的另一名运动员将采用相反的方法。
4.1.4发球员和接发球员都必须站在斜对角发球区内发球和接发球;
4.1.5只能由接发球员接发出的球;如果接发球员的同伴触及球或接球即为违例,发球方得1分;
4.1.6发球必须从两个发球区交替发出;
4.1.7接发球方站在各自发球区不变,直到他们发球得1分后才交换发球区。
4.2场上顺序和位置
4.2.1自发球被回击后,由发球方的任何一人击球,然后由接发球方的任何一人击球,如此往返直至“死球”。
4.2.2自发球被回击后,运动员可以从网的各自一方任何位置击球。
4.3得分
4.3.1接发球方违例或因球触及接发球方场区内的地面而成死球,发球方得1分,原发球员交换场区继续发球;
4.3.2发球方违例或应球触及发球方场区内的地面而成死球,接发球方得1分,发球方失去发球权,而接发球方成为发球方。
4.4发球在任何1局球,发球权将轮流交换:
4.4.1从首先发球的运动员,必须在右发球区发球;
4.4.2到首先接发球运动员的同伴,发球方需交换到左场区发球;
4.4.3到首先发球方的运动员,站的发球区必须与本方得分相符(规则3.1);
4.4.4到首先接发球方的运动员,站的发球区必须与本方得分相符(规则3.1)等;
4.5运动员不得有发球顺序错误或接发球顺序错误,或在同一局比赛中连续二次接发球,规则12和14的规定除外。
4.6一局胜方中的任一运动员可在下一局先发球,负方中的任一运动员可在下一局接发球
5.比赛连续性,不良行为及处罚
5.1比赛从第一次发球起至比赛结束应是连续的(规则5.2和5.3规定除外)。
5.2间歇
5.2.1当一方先得11分的时候每局间歇不能超过60秒
5.2.2比赛的第一局与第二局之间,及第二局与第三局允许不超过120秒的间歇;所有的比赛将允许被使用(有电视转播的比赛,裁判长在比赛前决定间歇时间,如同规则5.2是强迫性的和规定时间一样)
5.3比赛的暂停
5.3.1遇有不是运动员所能控制的情况,裁判员可根据需要暂停比赛;
5.3.2如遇特殊情况,裁判长可以要求裁判员暂停比赛;
5.3.3如果比赛暂停,已得分数有效,续赛时由该分数算起。
5.4延误比赛
5.4.1在任何情况下比赛都不得延误如恢复体力、喘息或者接受指导;
5.4.2是否延误比赛,裁判员是唯一裁决者。
5.5接受指导和离开球场
5.5.1在比赛期间,只有当球不处于比赛状态时(规则5),运动员允许接受指导;
5.5.2没有裁判的允许,任何运动员不得离开比赛场地。
5.6运动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5.6.1故意延误或中断比赛;
5.6.2故意改变或损坏球,以此影响球的速度或飞行;
5.6.3举止无礼;
5.6.4规则未述的其他不端行为。
5.7对违反规则5.4、5.5或5.6的运动员,裁判员应执行:
5.7.1警告;
5.7.2对已被警告过的一方判违例;
5.7.3对严重违反或屡犯者判违例或破坏规则5.2中的一方,立即向裁判长报告,裁判长有权取消其该场比赛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