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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理工大学博士(后)配偶校内安置办法(修订)》的通知

2015年12月01日 09:45  点击:[]

(校发〔2015〕131号)

各处级单位:

《安徽理工大学博士(后)配偶校内安置办法(修订)》经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理工大学委员会

                                          2015年11月27日

安徽理工大学博士(后)配偶校内安置办法   

(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专业技术岗位博士配偶安置工作,根据人事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安徽理工大学博士(后)配偶校内聘用暂行办法》(校发〔2012〕50号)修订如下:

一、安置对象

无工作单位或无法正式入编的博士(后)配偶,具体包括:

(一)招聘博士的配偶;

(二)调入学校博士的配偶;

(三)获得博士学位的本校教师,其配偶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

二、安置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

(二)遵守宪法与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者技能条件;

(五)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身体条件。

三、安置方式

(一)博士配偶具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学位,实行“人事代理”形式的安置。

(二)博士配偶具有普通高等学校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或全日制本科学历及以下者,实行“合约”形式的安置。

四、安置程序

(一)本人申请。博士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配偶基本情况,提供结婚证、双方身份证、配偶无工作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学历学位证书等材料。经博士所在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

(二)学校审核。人事处对博士配偶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通知博士配偶参加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规程执行。

(三)评价考核。体检合格者,学校根据博士配偶的申请材料及学校各单位岗位情况,建议安置(排)岗位,拟接收单位对其进行考核,拟接收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是否同意接收的明确意见,并明确拟安置的具体岗位。

(四)签订合同。对考核合格的博士配偶,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研究通过者,学校与其签订人事代理劳动合同或校内“合约”安置劳动合同,办理入职相关手续,按合同管理。

五、安置期间待遇

(一)实行“人事代理”性质的博士(后)配偶,学校根据博士配偶所学专业安排在相关单位从事教学科研或辅助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二)实行“合约”性质安置的博士配偶,学校根据其所学专业、学历条件等协调安置在教辅、工勤技能或后勤服务等岗位工作。在“合约”安置期内享受如下报酬:专科及以下2200元/月,到校工作满5年调整为2400元/月;本科2400元/月,到校工作满5年调整为2600元/月;硕士2600元/月,到校工作满5年调整为2800元/月。上述人员年度考核均合格者,从第6年起,每年月工资增加50元。“合约”安置期内不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其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个人应承担的保险费用由学校从其协议工资中代为扣缴,并按月交纳。

六、安置工作年限

“人事代理”性质安置人员,工作期间与在编在岗人员同步,“合约”安置人员每2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男性年满60周岁学校不再续签;“人事代理”性质安置的女性,年满55周岁学校不再续签;“合约”安置的女性,年满50周岁学校不再续签。

七、安置期间管理

(一)被学校安置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应对被安置人员进行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思想品德、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等方面的教育以及必要的岗前培训,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被安置人员应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接受用人单位的考核和管理。

(三)对安置人员,学校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由用人单位根据其实际表现和履职情况,按照学校和上级有关规定,确定其考核等次。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用人单位应给出评价和是否续签合同的意见。

(四)校内“合约”安置人员工作期间不参加技术职称(职务)评审、干部提拔和考工定级,学校不资助进修及攻读研究生。

(五)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及有关用人单位通知被安置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1.被安置人员签约后不服从工作安排,不能完成岗位任务,不能履行本岗位职责,考核不合格的;

2.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工伤除外),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3.给学校的声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使学校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4.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5.被判刑、劳动教养或司法处理、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或违反校纪校规的;

6.因工作内容变更、岗位撤销以及其他情况变化,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7.博士本人调离学校的,博士与其配偶同进同出;

8.被安置人员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国家或安徽省明文规定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八、本办法实施后,《安徽理工大学博士(后)配偶校内聘用暂行办法》(校发〔2012〕50号)即行废止;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和安徽省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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